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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法,受伤的大多是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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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9-02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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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适用的司法解释。在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针对此规定,最高法院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13号开始实施的这个婚姻法,在父母买房的前提下,女方和有房子的男方结婚了,女方只有居住权,而没有所有权。一旦离婚,房子是没份的,只能卷铺盖滚蛋。别无他法,看来以后住在这样的房子里的女人不敢轻言离婚,法律不支持。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司法解释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嫁个有钱人,如果感情不好要离婚,离婚后自己也分不到多少家产,说不定这些个女人连提出离婚的勇气都没有了。这样看来,大家以后还不如找个情投意合没房子的男人,只要他是个潜力股,结婚后经过双方一起努力奋斗才买的房子,自己才有份。这么说来新婚姻法告诉我们大家,女人婚前自己买套房才是最保险最可靠的。女方还有个方法是在婚前要男方为自己买套房子,产权一定要登记在自己名下,或者结婚前在房产证上一定要加上自己的名字才靠谱。看来我以后也得准备给闺女买套房子,买不起至少也要付个首付才行。为了自己闺女以后的生活只能如次了。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反倒是支持出售产权的一方,相对来讲,出售共有的房子男方几率更大。男方可以把房子卖了,再去包个二奶啥的,反正法律支持卖出。如果女方不离婚还主张不了自己的权利。只有离婚时才能主张权利。也就是要想主张你的这部分权利,只有一条路可走,否则免谈。



看来看去感觉法律还是重男轻女,还是没有保护妇女的权益。为了这么个新的婚姻法,未来一段时间房产局要热闹了。好多个女人要去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了,好多个家庭又要有不停的纷争啦。婚姻法解释得太细了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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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09-03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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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新的婚姻法制定委员会里可能没有女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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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09-03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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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婚姻法的颁布让女人心里有了压力!让家庭缺少信任和谐!个人感觉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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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1-09-03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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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呀,看到这个新婚姻法女人太受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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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09-03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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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支持男人外遇的感覺,
6#
发表于 2011-09-04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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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男人有利一点
7#
发表于 2011-09-04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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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解释是在保护父母的利益呢,因为是强调了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所以别找啃老族应该问题不大~~
8#
发表于 2011-09-04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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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解释是在保护父母的利益呢,因为是强调了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所以别嫁啃老族、别图一时的虚荣应该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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