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第一个问题是女性在家庭当中可能会遇到的比较常见的问题,因为我本身主要是做婚姻家庭的几个业务,我很多的当事人其实都是女性,她们在向我咨询的时候,关于家庭暴力的问题是经常出现的。那么我们在处理家庭暴力当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1. 第一个重中之重就是要保留证据。 举个例子:一般的女性在遭受了家庭暴力的时,他们通常有意识用拍照来作为证据,但怎么拍照才是合适的呢?我发现大家一般都会拍伤处,腿啊胳膊啊胸啊背啊,都会拍这些受伤的地方,但是很多人有一个问题没有注意到,就是他们拍照的时候不照脸,这是很严重的问题。可以拍一些伤处的照片, 但是一定要有几张是你的伤处和你的脸同时出现的一个照片。这在法律上等于是保留了一些相关的证据,有些照片如果你只是照了这个伤处并没有脸的话,对方如果不认可也不能够正证实这就是你的身体。
那么家庭暴力还有哪些常用的证据呢?我跟大家来梳理一下,除了照片之外,还要保留受伤诊疗的记录,还有开药的一些处方都要保留下来。因法律上我们所提交的证据,是越多越好,为什么呢?因为在法律上想证明一个事实是存在的,最好是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但光有诊疗记录其实是不够的,诊疗记录可以证实我那一天我确实是受伤了,但是怎么能证实是谁打的呢?这就需要其他的证据来证明了。如果一个人在家庭内部有家庭暴力的行为,但到了法庭上或者警察那儿他可能是不承认的,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保留多种证据,让它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
2.家庭暴力当中最重要的一种证据就是报警的记录。
我建议经常遭受家暴的女性就是一定要报警。为什么有的人就是会反复的施暴?是因为他完全没有受到处罚没有外力来制止他。一般像家暴的这个行为,通常发生在比较私密的家庭里,当时不能及时的报警,但这个事情结束之后也是可以去报警的。那么警察也是有义务对这个施暴的人进行调查询问,即使是不严重的这个家庭暴力要对他进行教育,在这个问题上的我觉得可能有些女性缺少这种意识。 我曾经有一个当事人投诉她丈夫比较爱打她,说了一些很恐怖的一些例子。当时我给她一个建议说,下次如果他再打你的话,你一定要报警。之后她丈夫一要动手她就报警,一吵架她认为他可能有施暴行为她就报警,然后就报了很多次警。然后这个男士他就有点恐惧了。他觉得女士报警可能是为了留下证据。这种情况下他就有点恐惧而不再动手了。报警本身对于某些人它是有一定作用的,所以要及时的报警即使当时不能够有条件去报警,但这个事件结束之后,要去报警来留下这个记录。 报警还有什么好处呢?除了留下本身报警的这个记录之外,警察一般是会这个受害人和施暴方进行做一个笔录,在这个事件就是当时发生的时候,事情是比较好查清的。如果及时的话可能当时在询问之下施暴方就承认了,这个笔录也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另外为什么要报警呢?是因为如果这个伤情比较严重的话,是必须要通过警察通过公安局来进行处理的。如果伤情到了轻伤以上是可以追究施暴方的这个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会委托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来对你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然后出具一个报告。 如果你的这个伤情达到轻伤以上,就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这个你自己是没有办法做到,所以是必须要通过关机关立案才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所以我们我们看到如果真正的家庭暴力,一定要报警。有的女性可能就是觉得是家庭内部的事,她总是忍,让他没有这种意识啊。我记得有一件离婚案件,是位女士抛下了她五个还是九个孩子,从农村里跑出来了,当时最小的孩子还在襁褓当中。但她因为恐惧,她觉得可能有生命危险,再舍不得她也跑出来了。 所以说真正的家庭暴力是非常严重的,这种情况下必须予以报警,无论是对这个施暴方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还是说你的伤情到了一定的程度对他进行处罚,对他都是有一个制裁。现在城市里的女性的他们都有这样的法律意识,知道家暴是不容许的,而且公安机关是有纪律的要求的,就是家暴报警是必须要出警的,你也可以敦促警察说虽然当天没有就说找到施暴者,是否也可以在其他时候对他进行一个调查?其实当这人到警察面前的时候他是有压力的,所以报警有可能会起到一定效果的。如果说真的伤情很严重,报警在法律上是很有意义的。 3.另外在家暴当中最常用的一种证据就是保证书。
很多人会拿出保证书来,为什么呢?在长期实施家暴的人他们可能在当天施暴了,第二天就后悔,痛哭流涕认错挽留,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亲笔写下保证书,有些当事人常常拿出一份两份甚至多份的保证书,我们认为这个保证书也是非常好的证据。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个保证书是他写的,比如说照片、诊疗记录等这些他都可以不认可其关联性。这个保证书在关联性上比较能关联上,因为是他亲手的笔记。如果他不认可的话是可以通过做笔迹鉴定做出来的,所以他心理上来讲,只要是他自己亲自写的保证书他不想不认的话,他也是很困难的,所以这是一个比较好的证据。 另外我们就要爱发挥我们的创造力,有些情况下可能有些证据是要我们去“造”出来的。比如说我最近接的一个关于家暴的咨询案例,其中一个细节就是,女方在家庭暴力中趁机跑出来,然后求助保安。事后男方不承认,但保安就说我都看见你施暴了,而且她身上有伤你怎么这样打老婆。也有些人可能不敢出来作证人,但你可以去尝试,试一试,看看周围有没有人愿意来为你出证的。 如果说不方便出证的话,我们一般情况下可能要考虑用录音了。如果在与保安的聊天过程中实行录音,这样保安也承认确实看到打人了。这样我觉得可能会更好一点。第一,这不是保安自愿的录音,对他本身不会造成很大的困扰。另外就是这个事实也确实被证明下来了。当有很多的证据形成链条,那么在法官的内心就能基本认定这是家庭暴力是一个存在的事实。在举证问题上我们要稍微灵活一些,不方便出庭作证的我们就要考虑其他的作证方法。 还有像刚才我讲的案例,因为女性确实跑出来了,那么我就提示她说小区是否有录像,至少你跑出来他拉扯你的时候,这个视频可能是有的。但这种视频实际上要调取是非常难的,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调出来,能有这种视频类的及时取证是非常非常好的。 我还是那句话,任何事情的证据我们不怕其是否真的能证明事实,把证据单独使用它确实不能证明什么,但如果我们有很多份证据有证人证言有视频等等,它形成了一个证据链条,就有利于法官来判断这个事实是不是存在。 刚才我讲的是关于家暴当中如何保留证据的问题。因为这是非常非常关键的,所以我一上来就给大家讲这个问题。我觉得现在的女性你不能像祥林嫂一样,你出了问题总是不去解决然后只是掉眼泪哭泣,你要用一些比较有效的方法去保护自己,什么东西对你是最有效的是有利的呢?就是证据,否则的话,你这个被打被家暴的事实,有可能出现不能够被证实的问题。 说了关于家暴当中的取证的问题,是不是说我取证了就完了?实际上关于家庭暴力我们必须要有一些措施:
第一个措施我们一定要积极的去保留证据。
第二我希望大家有一个主动寻求帮助的意识。
比如我最近接到一件关于家暴的咨询就是在妇联接到的,一位受害女士她打电话给妇联求助,正好第二天是我们在妇联的维权值班,会有律师接待。刚好第二天她来了就遇到了,然后我就可以及时告诉她如何去取证。那么如果她不拨打这个求助电话,不向妇联这样的机构救助,她可能就得不到一个有效的帮助。 另外可能要考虑用舆论的方法来帮助自己。有的当事人可能去对方的单位投诉,可能施暴者是党员、军人等,有特殊身份的施暴者可能他的单位就会对他进行管理了。那么现在有些单位可能对个人事务也不是特别关注,那么我们还可以借助其他的渠道,比如之前的案例,当事人的受伤还是很重的,我就建议她可以借用媒体这个渠道,结果她很快就找到了媒体。那么媒体的作用又有什么?施暴人是很怕见光的,通过媒体实际上是给他了一个很大的压力,现在这个事通过媒体可能会很多人都知道,他就会有一定的压力而有所收敛。这样也是对当事人有一个信心吧,在这个过程中很多人会支持她,对于女士来说也是可以很好的保护自己。 第三个就是,如果很严重的家庭暴力你要考虑分居。
有些施暴者可能是在心理上有些问题,那么如果处于施暴者的焦虑时期,那就不适合再跟他一起住了,这个时候分居是一个非常自然的选择。 有的女士觉得施暴者这样还是不能控制,比如他酗酒,但实际上他也还是有一定的优点,夫妻间还是有感情,自身也不想跟他分开也不想离婚甚至不想跟他分居,那么这样的话我们一定要想办法让施暴者接受一些心理上的调整。 所以我们也要研究如何和这样的人相处,通常我们在研究施暴者的经历时,常会研究他的童年和过去,可能他的过去有被家暴的历史。所以这个加害方其实他原来也是一个受害者,我们要看到他根本的原因。所以我们要考虑其能够接受心理的治疗,另外女性朋友也要注意跟他相处的方式。 第四:接下来我们要讲最严重的家暴的方法措施,就是采用法律手段。
采用法律手段基本上可以从三方面来讲:
一是要求公安局来处理,如果公安局发现他只是小问题,就进行训诫批评;
二是如果这个问题比较严重但是还不到刑事责任,也是可以对他进行处罚和拘留等等的,这个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里都是有规定的。比如说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要处于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还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说伤情到了轻伤以上了,是可以追求其刑事责任了。我们之前也发现过在家暴中男方被判了刑,双方矛盾更激化了,要离婚了。就是说夫妻之前,并不是不存在刑事责任的问题,很多人误解觉得夫妻间的打架到不了那份上不涉及要被判刑的问题,实际上很多的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都是由家庭矛盾引发的。 不管是治安管理处罚还是立案,是一种法律手段,另外离婚,也是保护自我的一种方法。在这个离婚的纠纷中,程序也是比较复杂的,不是说你主张离婚法官也一定准许,也许对方也不一定同意。你要去起诉,但法官也不一定第一次就会判决。 离婚的程序是这样的:只要你去起诉了,对方同意了,那么法官接下来处理的就是双发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但是如果一旦对方不同意,一般情况下法官第一次是不会判决双方离婚的。即使有一定的法定事实,但这些事实也是非常严苛的。在第一次不准离婚之后六个月之内是不能再起诉的,这就是我们国家的“冷静期”,也就说对于离婚事由一个限制时间的。我们国家的限制已经比较宽松了,所以不是你主张了家暴,第一次就一定会判决离婚。 为什么一再强调有充分的证据,因为家庭暴力也是法定的离婚理由,有可能第一次就判了。第一次就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判决离婚虽然是很罕见的,但如果你的证据是相当的充分,有可能第一次就判决离婚了。因为家暴你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在争取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上也是相当有利,显然一个有家暴历史的人是不适合抚养子女的。 另一方面有些人感觉这确实是个问题但又不想离婚,那怎么办呢?有些就可能会采取提出侵权纠纷,虽然比较少见但也有当事人会采纳。这种方式就是提出侵权纠纷,要求赔偿我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害等,那这也是一种法律手段,当然也是需要证据的。 上面的话题是比较沉重的,虽然我们都不希望这些问题发生,但有些人确实现实的出现了这样的问题。那么我们要知道怎么去保护自己,也是对对方的保护。如果他无限制的这样下去,很多恶性刑事案件最终发生,所以这样的保护既是对自我也是对对方。 下面我们说第二块,关于财产权的保护。
女性在家庭婚姻中,总体来看往往不是处于收入高的一方,虽然有些女强人收入比 丈夫高,但从总体来看,男性的收入还是高于女性。 所以我们今天也要讲讲女性在财产方面怎么去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我们要讲一下关于结婚时的注意事项。不知道大家是否还有印象,当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来的时候,媒体和社会炒的很热,说男方买了婚房,如果离婚后的话女方什么也得不到,当时社会上相关的讨论还是很多的。 其实我觉得法律并不是这样的。对于有些由来已久的法律问题,我们都希望它更公平。其他他并不偏重保护男性或是女性,而是偏重于怎么去维护公平。对于婚姻法规定了婚前财产的保护,所以如果你要结婚买房,你怎么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这就像理财一样,你要有这样的法律意识。
现在房屋的价值很高,有些女性在结婚时父母也会投入金钱,但由于男方的投入稍高,男方就作为购买人了,在上面也没有留下女方的名字,女方也没有保留相关的出资凭证,结果一旦婚姻出现危机,女性在财产上就面临一定危机。 所以在结婚时要有一定的注意事项。如果你要作为房屋的共同购买人,这个在合同方面是完全没有任何障碍的,如果说你出钱少你也可以跟男方商量,我们按比例共有。比如说首付款一百万我出二十万你出了八十万,那我们是不是可以我占百分之四十你占百分之六十?
这样提到了在财产问题上其实是可以约定的。比如我们单独约定某一个财产,我们按比例共有或者说的这个虽然没有写我的名字那我们是不是要有一个约定?约定这个房屋其实是共有财产呢。约定经常做的是一种文书,就是比如说夫妻财产约定婚前财产约定,包括婚前的财产公证。如果一方的家庭财产很大的话,这里面可能掺杂了他家庭的财产在里面,所以他想写一个约定来约束女方。 我觉得有些女性可以适度考虑婚前财产约定。有些女士觉得婚前财产约定是不是你对我的感情不纯粹了,其实这样的事女士要适当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因为如果他再婚前男士就拥有了很多的资产,那么他可能在不能确定我的婚姻存续期很长的情况下,他有所考虑。其实也许他的财产中有很多是他的家庭财产,他只是一个代持人,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签约定的话,有可能会影响到婚姻的缔结。只要这个财产约定是公平的,我觉得签是没有问题的。当双方的婚姻稳定了尤其是在有了子女的情况下,其实这些都是可以灵活变更的。 除了以上的结婚时候的问题,还有就是有关大家庭的共同投资,我建议一定要有事先的书面约定,并且要保留出资凭证。 大家一起出资时,有老两口和小两口的钱,但当时大家都不好意思明确,大家也都有自己的想法。老人出了大部分资金的时候他就觉得这个我有控制权的房屋,我只是借用你们的名义贷款,这房子应该是我的。本来也许老人是出于好意为了子女的将来打算,但是由于没有事先的明确约定,这个好事就变成了坏事。我们常看到老人非常伤心,觉得不理解子女或媳妇的做法。那儿媳妇她也有自己的想法:这房子是我的名字,是用我的名字贷款了,怎么能说变就变得。就是由于当时没有说清楚,就特别容易引发矛盾,一件很好的事情结果为这个弄得夫妻的矛盾非常深。 另外讲一点关于农村女性的继承权的问题。这种问题在城市不多见,但在农村常见老人的宅基地上的房屋的继承问题。农村会有一些固有观念,觉得女性出嫁了就不能回来再分这个财产,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一点: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在继承权的问题上是平等的,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所有法定继承人的份额是等分的。 讲一点点关于离婚时女性财产保护的注意事项:
首先是财产知情权。我发现很多女性在真正出事的时候,有关于对方的银行存款账号、股票、证券公司、是否有公司股份等等问题都缺少凭证和照片,那么在这个特殊时期,在你对财产不掌握的情况下,对方可能就会有隐瞒、转移甚至还有伪造债务等很恶劣的情况,所以至少要保证你对财产一定的知情权。另外要注意离婚时的注意事项。我们曾经碰到严重的财产转移案例。在男方第一次起诉到第二次起诉的六个月期间,男方把房子给卖了,当时女方仍居住在房子里。男方私自出售后把钱控制了,导致女方比较沮丧,在很多问题上都遭到很大损失。
不太建议大家采用冲动的做法,即便是出现了某方违约的情况,我们还是要有一定的意志力,钱是可以追回的,至少是部分。不应该太过沮丧而不追回该属于你的部分。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房屋在一方名下,要采取积极的起诉并且在起诉之前或诉讼中采取保全的措施。 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除了财产保全,还有一种措施叫房屋异议登记。当房屋在一方名下,认为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有问题,将来在判决的时候拿立案或应诉通知书,要求将房屋异议登记,这样离婚的时候房屋也不一定判给对方,有可能变更,这样也会起到财产保全的作用。这种措施比财产保全好在于其费用非常低廉。只可惜的现在是除了北京上海这些大城市之外的很多小地方的,他们不知道这个可以做异议登记,也不给做,所以在这方面确实北京上海这些地方是比较先进的而且这个对于当事人来讲确实是非常有利的。 房屋异议登记还有另外一个好处是可以到终审,在北京它可以保存两年,如果你需要经过一审二审,其他措施你可能中间还需要去续保,但是房屋异议登记可以到终审不需要中间续保。 另外就是如果在第一次和第二次起诉的六个月期间,你无法离婚也无法做诉讼财产保全却发现对方在大量转移财产,该怎么办?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里有,就说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是不支持的。但是如果有重大理由而且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有隐藏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一方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人患了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外一方的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确实出现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怎么办呢?如果有足够证据证实他确实有这些行为,那么在离婚案件当中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要求对他少分或者不分。所以说,对于私自出售房屋的情况,可以要求赔偿。 还有一些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比如说,重婚、实施家庭暴力、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这个也是可以在离婚时单独要一个离婚损害赔偿。另外就是有些确实结婚时间比较短或是没有夫妻财产,如果女性没有房屋可以提出索要一次性困难帮助金。那么某些特殊的情况的,也可以要求对方在一定时间内给付抚养费。这个比较特殊,比如说有一些疾病,这个基本上来讲中国是不支持离婚后抚养费。如果对方想离婚的话,这个女性有患有很严重的疾病,那你一定是要安排好她的生活之后才可以。否则可以判这种情况下可能会给付一定的这个抚养费。
我们接下来来讲下一个问题,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 关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这个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一定是随母方生活。所以如果说女性像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如果这个孩子孩子两周岁以内,你确定说要离婚的话,那我觉得你要考虑在这个时期提起,那么抚养权基本上是没有悬念的一定会判给妈妈。而如果是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双方都想抚养,一般情况下的法官是会对这个子女进行一个单独的谈话,对子女自己的意见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十周岁以上没有特别特殊的情况一般的是要遵循子女的意见。 在这里我要特别的提醒一下大家,实际上来讲在这个子女抚养的问题上,母子这个联系往往可能比这个父子的这种联系还要更紧密,尤其是在哺乳期间。那么如果遇到子女抚养的问题了,我对大家的一个建议就是尽量要直接抚养子女,因为子女一旦离开,如果是男方在长期抚养的话,有些这个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说子女是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是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法官一般不会再把它变过来。 关于子女抚养的证据我跟大家简单地讲一讲。如果你有这个照片,从小到大的录像,还有接送的一些凭证,学校和幼儿园出具证明了每天都是你来接孩子,还是一些买东西的票据,还有一些平时试卷的签字等等,这样实际上平时都是由谁来抚养孩子就非常清晰了。所以大家也可以保留这些证据,对争取抚养权比较有利。 关于探望权的问题。有些离异的父母禁止对方探望孩子,但探望权是法定的,无论你是不是直接抚养子女。有些妈妈看不到孩子,那这个探望权是你一定要去争取的,这个法定权利是一定要有的。 关于劳动保护对于女性有几个时期也是比较重要的。
在劳动保护里有几个时期是比较重要——就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是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
有一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比如说女职工的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如果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要增加产假十五天。
除了我们常见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法定保护的时期,其实法律还规定了月经期间有些劳动范围也是禁忌从事。这是我们比较容易忽视的。具体内容如下: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另外在哺乳期间女职工劳动保护有特别规定,要给予哺乳的时间。对于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工人单位不能够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并且每天要为哺乳期的女职工安排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如果生育的是多胞胎,多一个婴儿每天多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所以当我们身体确实是不方便从事某些作业时,我们要知道我们的权利。这个是完全可以向单位提出的。我们要知道自己的权利是什么样的。更具体的大家可以去看看这个关于劳动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Q1::离婚孩子一定会判给男方吗?我的工作是幼教,我想知道孩子有可能判给我吗?要如何去判断或注意的问题吗? A:关于孩子判给谁父母都是有权利去要求的。但是如果是两岁以内的话,想要孩子给男方基本上是没有希望的,除非一些极特殊的情况,如果是两周岁以内反而是女性获得孩子抚养权更有可能。另外十岁以上的孩子实际上要听取她本人的意见,也就是说这个事情有可能最终是孩子来决定的。 Q2:老师,如果国外登记结婚,怎么保护国内财产? A:国内的资产如果是不动产的话应该问题不大,不动产一般是适用于我们国内的法律,国内的财产制度。如果说都是华人他只是登记在国外的话,一般不影响他的财产制度。他基本上是完全按照国内的这个财产制度。但是只是说国外的财产可能我们国家管辖不了。他有这样的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你的国籍是中国的话,那么中国的法院来管辖是没有问题的不管是什么样的这个案件。 Q3:2岁以上,10岁以下的孩子怎么办呀? A:在这个两岁到十岁之间,如果你想要争取孩子抚养权. 法官会采取子女利益最大化,法官会根据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去做一个选择。那么这种情况下证据是很重要的。抚养权通常是归属一个人,但是其实可以轮流抚养,就是说你们私下可以签一个协议,轮流抚养是被准许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法官也不会不同意,但是要确定在一个人名下.
我刚才提到的那些抚养的证据来证明你更适合抚养子女,而如果对方有一些不太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况,比如刚才提到的家庭暴力,他有这个倾向,或者说他酗酒或者有这种恶习,或者他曾经受过刑事处罚,这些可能都是对他不利的证据。 Q4:老师,能简短的总结下女性在婚姻中注意哪些?
A: 婚姻其实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如果这个婚姻没有感情作为基础的话,那么调解起来是很困难的。如果有感情基础,有很多婚姻出了问题还是可以解决的,我们也碰到在诉讼期间,两个人就和好的了, 问题能处理的好的往往是有感情基础的。
在婚姻问题上,除了法律上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更多的我觉得是一些非法律领域的东西。比如父母干涉子女太多,婆媳关系不和睦等等都很容易引发夫妻关系的矛盾。当然作为夫妻来讲也要注意问题,比如在财产上也要注意大家和小家的问题,有的时候夫妻间觉得不被尊重,或者在个人问题上处理欠妥,不太了解个人做法可能对婚姻带来的危害;也有夫妻双方在抚养问题上有差异争执等。很多小问题不解决就很容易引发诉讼、离婚、家暴等问题的出现。 还有就是就是关于夫妻之间的忠诚。婚姻法开篇就是讲夫妻忠诚的这个义务,婚姻法倡导的忠诚义务还是要是提倡的。 本作品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征求作者意见。擅自转载使用,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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